进口再生颗粒的进口规则
时间:2018-05-08 作者:91再生 来源:91再生网
最近关于
进口再生颗粒的事情,广东、青岛、大连等口岸故事频出,到底如何判定不同状态的再生塑料颗粒是固体废物还是一般商品,不少朋友对相关规则要求不是很清晰,需要正本清源,
1、什么是“三个统一”?
海关总署监管司2014年5月30日发送特急文件至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就黑色进口再生颗粒问题明确如下:
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初级形态的再生塑料颗粒,如果同批次的进口货物颜色一致、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包装一致,并满足塑料材料或者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监管。
进口再生颗粒
监管过程中发现再生塑料颗粒疑似固体废物的,应由固废鉴别机构货物属性鉴别,按照鉴定结果实施监管。
说明:三个统一,可以按照一个包装来进行,可以不按照一个集装箱进行。
这就是进口再生颗粒海关监管的基础文件,各口岸均按照此文件执行。
2、行业反应集中的问题
同一批废塑料造粒,由于各种原因颜色不能做到一模一样,多少都会出现色差,尤其是浅颜色。
按照三个统一,这种材料不符合“三个统一”的要求,疑似固废废物,各海关会要求送鉴定机构鉴别,有些鉴别机构会因为色差问题,判定为固体废物,海关会要求货物退运。
按照“三个统一”,这种材料不符合“三个统一”的要求,属于疑似固废废物,各海关会要求送鉴定机构鉴别,有些鉴别机构会因为颗粒形状和大小不同,有可能被判定为固体废物,海关会按照鉴定结论,要求货物退运。
3、是海关判定进口货物的属性吗?
大家误认为是海关认为你的货物是固废就是固废,就退运,大错特错了,海关监管只是根据“三个统一”的要求进行初步判断,超出了“三个统一”范围的货物,海关只能认定:疑似固废废物,是不是固废,只能送鉴定机构鉴定。
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道来决定货物属性。
4、鉴定机构按照什么来鉴定是固废or普通商品?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是行业现在唯一一个进行固废鉴别的标准。
通则5.2中“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通则中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按照这个通则,基本上上诉两个问题应该会被判定成普通商品。
但是有些机构会使用三个统一作为鉴别依据,鉴别成固体废物,这个问题认识不一,是目前有色差、有大小差异的进口再生颗粒,是鉴定问题的关键。
(1)一般考虑。包括:该物质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该物质的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否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环境无害;同相应的原材料相比,在生产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而这些成分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产品中没有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环过程中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4)使用和归宿。包括:该物质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在生产/商业上应用;是否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其原始目的;是否可作为其他用途的替代物;是否实际应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固定的用途;是否可以其现有的形式或者不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的形式得到利用;是否只有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后才可以利用。
5、对鉴别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不同意,有别的办法吗?
这个是纯技术问题。没有收集到不能再找其他鉴别机构的资料。
笔者正在寻求问题的最终答案,跪求能回答的大神回复一下!谢谢!
一般都是海关直接委托有关鉴别机构进行鉴别,不是货主想找谁就找谁。
6、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个货物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怎么办?
这个问题很难办,国家有《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针对再生塑料颗粒缺一个有针对性的标准。
没有标准各个鉴别机构出现各种差异没法避免,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个货物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只能通过编制《塑料废弃物再加工产物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看到这些,您是否对进口固废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呢?
海关总署针对再生塑料的“三个统一”原则,小编个人认为海关监管的可操作性虽强,但对于再生塑料是否为危害性固废的判断标准过于视觉化。由于再生塑料的加工特性,若要做到同批次货物颜色、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难度确实较大,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针对再生料行业特性,不断完善监管标准。